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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2021-10-04 10:29: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捐赠项目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顺利实施,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主要包括:

学生培养:奖励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各类奖学、励学、助学项目;资助优秀学生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各类学术交流项目;鼓励学生开展课外学术研究的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支持学生就业项目;支持学生创业实践项目;以及各类学生活动项目,如社团活动、志愿者、社会实践、艺术发展等;

师资建设:奖励优秀教师;引进知名教授学者,资助优秀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各类学术交流项目;

学科建设: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扶植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各类学术科研项目;

校园建设: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造、修缮楼宇,更新教学、科研、图书馆和信息设施,以及资助校园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设备捐赠和基建项目;活跃校园文化,改善和更新信息网络、图书资源等各类文化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

发展基金、校长奖励基金、校友基金、重大疾病保障基金、关爱基金、社会公益基金以及基金会认为需要支持、旨在发展河北大学和国家教育事业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  捐赠项目必须符合《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之规定,符合本基金会宗旨。捐赠项目的开展要体现社会公益性,并充分表达捐赠方的意愿。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下设的项目部是管理资助项目的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经费管理、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向捐赠方报告受助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院系在争取社会捐赠过程中,应与基金会取得联系,接受有关项目设立、资助对象、捐赠用途、捐赠协议等方面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项目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章  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立项

第七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受益方或执行方须填写《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立项审批表》(简称《立项审批表》)(见附件),在规定时限内交至基金会秘书处,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八条  项目受益方执行方须成立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立项审批表》的内容须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项目管理小组名单、项目的目标及意义、项目存续的年限、项目的受益人或受益范围,基金会根据情况可要求受益方或项目执行单位提交项目实施计划、资助总金额及详细用款预算等。
    第十条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立项审批表》,或所填写的《立项审批表》内容与捐赠协议不相符的项目,基金会不予立项。

第三章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立项

第十一条  年度非限定性捐赠的资金总额和资助重点须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由基金会秘书处制定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为基金会提供捐赠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社会团体。

第十三条  所有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申请对象都须填写《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在规定时限内交至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

第十四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评审与批准程序:

(一)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和年度基金会资助规划进行项目初审,将符合条件的资助项目报请基金会秘书处审议。

(二)基金会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领导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会召开项目评审会议进行项目评审工作,项目申请人可以在评审会议上进行项目申请陈述。

(三)评审委员会讨论、表决产生入选项目,报基金会理事长审批。理事长认为应当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可以召开专题理事会。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将公布最终获准资助的非限定性项目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捐赠项目的申请及受益单位。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

第十六条  捐赠项目立项后,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限定性捐赠项目由项目执行单位或捐赠协议中指定的受益部门负责人或学术带头人为项目负责人,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由项目申请部门负责人或学术带头人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全程负责项目的规划、管理、实施,并对项目按时完成和完成质量承担责任。因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必须报基金会秘书处批准、备案。

第十七条  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执行或受益单位应严格按照《立项审批表》(或《申请表》)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并对照《立项审批表》(或《申请书》)中的项目用款预算部分,严格按照项目进度发放资助款项。捐赠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或受益单位在大额使用捐赠款前,须向基金会提交用款申请。项目执行或受益单位因故确需改变捐赠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执行或受益单位需退还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或受益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须向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提交项目结项报告。

第二十条  资助项目的成果须以适当形式体现社会捐赠方及基金会的资助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五章 项目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所有捐赠款项一律进入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帐户,由基金会集中管理,统一核算。接受的实物捐赠,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须报基金会秘书处备案,并按相应规定办理财务及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捐赠项目的执行进行动态管理,并在项目结束后对项目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于每年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一切财务活动接受监事及校内外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按照《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或受益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未按照《立项审批表》(或《申请表》)使用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