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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2018-12-28 18:26:19

为促进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保障参与公益活动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志愿服务条例》、《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在基金会登记建档,不计报酬,基于爱心、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自愿参加并协助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二章  志愿者条件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成为基金会志愿者:

(一)理解并认同本基金会宗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相关规定;

(三)热心于志愿者工作,有强烈的奉献精神,乐于为社会和他人服务,且身心健康,无品行不良或犯罪纪录;

(四)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条件;

(五)服从本基金会会的工作安排;

(六)完全出于本人自愿。

第三章  志愿者招募与退出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项目部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工作,对外发布招募信息,招募的途径包括:

(一)基金会官方互联网平台。

(二)通过学校团委、工会等在河北大学校内发布招募信息。

(三)由内部员工或志愿者推荐。

第四条  任何有志于成为本基金会志愿者的个人都可直接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可自愿退出。但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活动中,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

第四章  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有权了解基金会概况及参与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

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志愿活动。

(二) 有权要求作为志愿者在基金会注册登记。

(三) 有权参加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所进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训。

(四) 有权要求基金会提供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并可请求协商解决在从事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五) 有权在志愿活动中,要求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获得尊重,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

(六)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有权申请注销志愿者身份。

第七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有义务配合基金会就志愿服务进行的资格审查并按基金会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二)有义务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三)有义务按照基金会要求,参加相关教育、培训。

(四)有义务诚信对待其所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期内完成承诺的志愿服务工作。

(五)有义务在志愿活动中不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形象及公益活动的声誉,不做任何与此相悖的事情。

(六)无报酬要求和任何营利目的,不以志愿者的身份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德的活动。

第五章  志愿者服务、管理与培训

第八条  志愿者的服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在基金会秘书处从事相关事务性工作。

(二)协助基金会完成各项大型活动志愿服务工作。

(三)经基金会同意,可从事项目策划和组织,以及相关志愿服务。

(四)听从基金会各项临时性调遣。

第九条  志愿者管理:

(一)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

(二)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并备案;

(三)对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十条  志愿者培训

(一)志愿者需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基础培训活动,提高公益服务能力;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项目人负责对志愿者进行专业培训,根据志愿服务岗位的需求培训所应掌握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章  志愿者保障和激励

第十条  基金会为志愿者提供必要工作保障,包括:

(一)确因工作需要且条件许可,由基金会提供工作期间餐饮。

(二)提供因工作关系而发生的差旅费等。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为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提供志愿者证书,同时定期评选优秀志愿者个人、团体,并颁发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